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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方面

「責任制」並無明確的定義,一般而言會以是否符合下列二法條來判斷:

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:

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[1]、第三十二條[2]、第三十六條[3]、第三十七條[4]、第四十九[5]條規定之限制。

1.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2.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3.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。
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:

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稱監督、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,依左列規定:

1.監督、管理人員:係指受僱主僱用,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,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、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。
2.責任制專業人員: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。
3.監視性工作: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。
4.間歇性工作: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。
因此「責任制」成立有三個要件:

1.工作職性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所規範。
2.僱主與個性勞工書面簽定勞動契約,註明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等調整方式。
3.至主管機關核備。



台灣血汗工廠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法。僱主藉由增加工作量與減少雇員數,再加上縮短工作完成時間,聲稱員工在工作上所造成的加班是因能力不足等個人因素所致,故所加之班公司不給付加班費,並要求所屬員工簽暑每周工時時數未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文件。另外也有僱主則宣稱「中國大陸有大量廉價勞工」,要求員工接受責任制,並以西進威脅政府及輿論不得保護勞工權益。如此惡行,使得企業主不知員工成本概念,嚴重削弱國人健康(在沒有全民健保但企業多給予員工健康保險的美國,若企業壓榨員工、則保險公司會漲保費),也增加失業率,亦讓台灣勞工無法在職進修、降低台灣勞力素質。類似問題也在日本發生。

而在2008年開始,台灣又有一些資方將無薪假與責任制一起實行(包括仍在賺大錢的資方),暗示員工在假日到班、亦常見強休無薪假又增加工作量;員工只能領取基本工資,但必需長時間工作。

由於2009年台灣失業率超過6%,年輕人22--27歲失業率超過75%,實值的消費力也下降,外加政府推動22K專案間接造成人力市場上大學生供應價格就是兩萬兩千新台幣 ,而台灣大部分的企業都以此價格為聘用薪資,造成相當社會問題。

臺灣常見的爭議是僱主要求員工上課時間按照「時間制」需打卡,下班時間則按照「責任制」,以未完成應完成的工作為由自願加班,造成員工遲到要被扣薪,加班卻沒有加班費可領。依照勞基法規定,即使使用責任制,其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契約所規範,仍要依規定給加班費[6]。

但是,若僱主沒有將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那麼主管機關也無從查起,只能經由檢舉途徑,但對勞工而言檢舉僱主的風險較大。

此外,中華民國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務的供給,而大多數公司實行的責任制卻類似工作完成的委任性質[7]。




台灣的某些微型軟體業界中,公司故意不頒布人事規則,也就是說除了法定保障女性的經痛假及生產假外,其餘一律不準生病,不準請假。一旦請假輕則扣當日薪,重則有額外罰款(業務延宕損失)。員工往往苦不堪言。建議真的遇到這類工作時,您可以試著跟僱主商量。因為一般微型軟體業僱主的員工數量都在1~2人,缺一不可(老闆最怕訓練完的工程師落跑),所以商量後通常都能得到不錯的結果。若是協商失敗,您對此工作已不再留戀的話,可以辭職。若遇綁約(未滿一年...等限制),那您還有放慢工作效率的途徑。直到老闆願意談,或是解僱您。個人最佳建議還是在入公司時就準備雇傭合約,合乎法律,老闆也比較不會浪費時間成本在員工的怠工行為上。

來源:維基百科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8%B2%AC%E4%BB%BB%E5%88%B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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