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、資遣費的計算: 二、參考範例:
一定要有勞基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(或併購、改組轉讓)發生時,始能資遣勞工:
1.歇業或轉讓時。
2.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3.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。
4.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5.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預告勞工
資遣勞工,應依勞工工作年資,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:
1.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
2.繼續工作1年以上1年3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之。
3.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之。
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,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。(即預告工資)(勞基法第16條)
謀職假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。
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,工資照給。
資遣費的計算
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:
1.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(勞退舊制)(勞基法第17條):
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。
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
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平均工資:資遣前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
2.適用勞退新制年資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):
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。
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。
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。
若勞工工作年資:3年4個月15天;平均工資:3萬元
註:基數若有小數點第3位者,四捨五入進位至第2位。
1.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:
(3*1)+(4/12)+【(1/12)←15天以1個月計】
=3+0.33+0.08=3.41
3.41個基數*30,000元=102,300元。
2.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:
【3+(4/12)+(15/365)】*0.5
=(3+0.33+0.04)*0.5=1.68
1.68個基數*30,000元=50,400元
3.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,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
資遣通報
雇主資遣員工時,應於員工離職之日之10日前依所附格式,列冊通報:
1.桃園縣政府(勞動處人力資源科 服務專線:3386165)
2.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(3333005)。
《下載:資遣通報及通報名冊格式
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
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,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,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(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(3333005))申請登記。
《下載:離職證明書
大量解僱時
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,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(本府勞動處勞資關係科 服務專線:3366075)。
相關資訊請至本府「大量解僱保護」網頁。
- Aug 27 Thu 2009 16:02
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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